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我公司為規范安全生產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提高公司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山東新佳涂料有限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通過預案的實施,防止因組織不力、應急響應不及時、救護工作混亂等延誤事件應急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頒布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實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1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11.1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部,環發[2010]113號;
(10)《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
(11)《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2]98號;
(1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2011年;
(13)《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04;
(1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
(15)《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年8月1日;
(16)《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13完整版)》,2013年2月5日;
(17)《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保部令 第22號,2012年;
(18)《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1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10;
(20)《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
(2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22)《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GB/T14848-93);
(2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24)《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25)《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
(26)《事件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09);
(27)《企業環境風險等級評估方法》(征求意見稿)2012年10月;
(28)山東新佳涂料有限公司環境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